2、*2种是以利润之外的形式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,只能是**回收投资、清算、股权转让、减资这几种形式,不涉及到退税的问题。
汇复[2000]*129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
一,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,股权转让及**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,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。分局可按下列原则逐笔审批:
1、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合法出资(可通过审核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,合同,章程 报税代理记账,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)
2、该项人民币资金确系外方依法取得的清算,股权转让和**回收投资所得,且清算,股权转让及**回收投资等相关程序合规(按我局关于清算,股权转让及**回收投资操作规程的要求审核有关材料);
3、该外商同时是拟转投资企业的股东,且对该企业确负有出资义务(可以通过审核拟转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,批准证书,合同,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)。按上述原则审核无误后,分局可向外商出具人民币出资证明;因不涉及退税,为不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相混淆 代理记账,故宜在该证明中点明该项人民币出资的来源。
(一)变更的共同资料
批准证书正副本、营业执照正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、国税登记证正副本、地税登记证正副本、外汇登记证、财政登记证等原件,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申请代理记账,变更登记申请书。
(二)变更事项资料
1、不需增加提供资料的变更
不涉及减少税种和特许经营的范围变更。
2、不需审计报告或清税报告,但需增加资料的变更
(1)同区变更办公地址或经营延期的变更,需提供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;
(2)变更投资人,不变更法定代表人,需提供能充分证明新投资人身份的证明;
(3)注册资金的增减变更,需提供增或减资的验资报告;
(4)涉及特许经营范围的变更。
3、需提供审计报告或清税报告的变更
(1)跨区地址变更 代理记账报税,要进行清税审计;
(2)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公司名称,原则上需提供审计报告;
(3)涉及减少税种的范围变更,需进行清税审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