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新设立公司的章程复印件;*
2、投资者(自然人)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者(企业)的营业执照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;*
3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“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”复印件一份;*
4、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单证*
A、自然人:个人存折、银行进帐单回单(或叫“收帐通知”)(注:必须是此联才受理)原件;
B、企业:支票存根、银行进帐单、投资证明原件;
5、新设立的公司银行对帐单原件;*
6、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复印件;*
7、公司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;*
8、投资者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、实物出资清单、无形资产出资清单;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;*
9、公**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委派或聘任证明;*
10、验资事项声明书;*
11、投入实物资产的财产清单、财产移交及验收证明、作价依据(或资产评估报告书)等原件;
12、新购入的机器设备必须要提供购买发票原件;
13、投入无形资产的协议、**证书、商标注册证书、土地使用权证书,作价依据(或资产评估报告书)原件;
以上原件除“评估报告”不退还外 注册公司,其余原件在提供验资报告时退回给企业。
备注:货币验资只需要提供打“*”号的资料。
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:
1、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,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,订立书面委托协议书,协议书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,应当明确以下内容:委托人、受委托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;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;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;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;委托人、受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。
2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 注册公司,定期办理会计核算业务,审核原始凭证、填制记账凭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。
3、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,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。